【标准出自: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辽人社〔2016〕55号)】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
(二)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出色完成班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年级主任、辅导员等工作,获得学校和学生、家长充分认可,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7年以上。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帮助学生形成健全人格,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三)教学业务精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特别丰富,高质量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课堂教学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学生普遍欢迎,同行认可。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四)教研能力突出。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正确把握教育教学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具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成果并在本校乃至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五)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较大影响,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普及先进教育理念中取得显著成绩。
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线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二)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较好完成班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年级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5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对学生健康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三)教学业务精通。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课程标准,具有所教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讲授内容细致,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平均高于教育质量要求。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学生普遍认可。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四)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论文,或有主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或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五)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在本校或更大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中坚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二)教书育人成果较好。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三)教学业务优良。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独立掌握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结合教学需要开展课外活动,积极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四)具备一定的教研能力。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学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处理好德育教育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协助做好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三)正确把握和使用课程标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备课认真,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能够规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四)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三、其他要求
(一)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学校(单位)须按照评聘结合制度要求,制定各等级岗位的具体聘任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申报参评职称时,须同时达到学校(单位)岗位聘用标准条件和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条件。
(二)从事班主任工作时间要求,为任教以来累计年限。同等条件下,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倾斜。学校(单位)在制定岗位聘用具体标准条件时,应统筹考虑班主任和其他直接管理服务学生工作岗位的对应关系及其工作量计算方法。因学科等因素难以达到班主任工作经历要求但岗位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经学校(单位)推荐、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
(三)中小学教师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入选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辽宁省优秀专家和省部级及以上模范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正高级教师。乡村中小学教师获得的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可放宽到市级。
(四)正高级教师评审坚持以一线教师为主体,兼顾有长期教学一线工作经历、现从事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在促进学校(单位)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和取得显著成果的人员。
(五)对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要求,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六)原则上中小学教师不实行破格评审。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条件。正高级教师破格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层级破格条件,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七)在任职资历等条件方面,过去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