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学生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2017年3月25日(周六)-3月27日(周一)我们全体高二学生将参加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语文(包括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包括英、日、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共10个学科。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生按要求修满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要求的考试科目、测试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格,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未修满学分或学业水平考试有1科以上不及格者,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的学生,可于下一年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均采用闭卷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除了作为毕业的条件外,选拔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在高校自主招生中作为自主招生报考条件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发挥一定的选拔功能。因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自古以来,读书人都是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一中学生更应该传承民族美德,树立道德新风。孟子说:“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而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更是一中的光荣传统和立校之本,也是高中学生诚实作风的直接体现,因此,考试作弊不仅是对自己实力的否定和轻视,更是对一中纯正学风的亵渎。“00后”的你们作为新世纪的弄潮儿,站在时代的浪尖上,当为进步精神之表率,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这是我们每位一中学子义不容辞的责任。学业水平考试不仅是为了检验我们这一段的学习情况,也是对我们个人道德的检验;不仅是考知识,更是考人品,考道德。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维护良好的考风,学风,为我们今后走上社会、诚信做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业水平考试,是对学生基本能力和水平的测试,主要考察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考生应沉着应对,没必要过于紧张,只要认真复习好每门功课,严格要求自己,不违纪舞弊,就能取得理想的成绩。希望我校考生和各位家长在考前科学安排学习和生活,做好心理调整,以健康的体魄、平常的心态和诚信的姿态去迎接考试。
诚信是为人之道,立世之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既是一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更是一次对考生诚信美德的真实考验。希望我校考生端正思想,从容备考,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思想,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执行考试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监督,不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考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舞弊行为,做到诚信应考,诚实做人,遵纪守法。任何违纪、舞弊行为我校都将按照《鞍山市第一中学考试处分决定》严肃处理,考生违纪舞弊情况记录将永久保留。
鞍山市第一中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祝愿全校高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功顺利.
祝各位家长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