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中小学职称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中小学职称工作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4号)、《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2017年鞍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一、评聘工作相关政策
(一)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2017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按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126号)有关文件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会同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支援西藏、新疆教师援教期间的职称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援藏、援疆教师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派出学校可直接申报评聘。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辽宁省优秀专家、辽宁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占用其所在学校的岗位职数。
(二)2017年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仍然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就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模式”,由评委会组织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就是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专家评委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所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三)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6〕55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新的“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四)对参与交流或支教的教师在评聘教师职称工作中予以优先,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城镇中小学教师参评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资格需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3年以上;一级教师职务资格需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高中1年),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2年以上;二、三级职务资格须有班主任经历。对体育、音乐、美术、信息、劳技、电教、小学英语等学科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做要求。其他学科教师(除语文、数学、外语及上述提到的学科外)如因学科等因素难以达到班主任工作经历要求,但岗位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申报单位要附有详细说明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
(五)普通话水平仍作为教师职务评审的必备条件。其中幼儿园教师、小学班主任教师、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证书为二级甲等以上。
(六)继续教育培训进修要求:需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书,新任教师须提供“中小学新任教师培训合格证”。
(七)申报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初级教师职务资格者必须在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后1年,经考核合格,确定或参评初级教师职务资格。
(八)申报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者可通过继续教育具备所申报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任教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培训学历,否则不能作为评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合格学历。
(九)在鞍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时,需出具所在学校年度考核材料,并参照公办学校设岗比例标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同时,要审核体现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缴费证明等)。
(十)2017年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务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实行模拟上课方式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有关要求另文通知)
(十一)中小学管理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须承担同学科二分之一教学工作量。申报时需提供学校课表、本人课表、原始教案和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审核表》。
(十二)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的加分项目。
(十三)关于转评的问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关的任职条件,在现教师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才具备转评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时需参加全部评审程序。
(十四)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十五)认真做好正高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评聘的有关工作要求请按《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72号)执行。评价标准请按《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执行。
二、评聘工作时间安排
(一)报卷工作11月30日—— 12月8日。
正高级教师报卷时间11月30日。
高级教师报卷时间(含市直、外系统中级):
市直各单位12月4日: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外系统及私立学校;12月5日:铁东区、铁西区;12月6日:立山区、千山区; 12月7日:海城市;12月8日;台安县、岫岩县。
(二)申报高级教师(含局直属单位及外系统中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高级教师评委会例会时间安排及聘任工作另文通知。
三、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办)和局直属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统一报送,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其余材料按往年要求执行。
(二)评审表中凡申报者本人填写的栏目,学校须逐项审核,并由校长签字、盖章。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以上所有证件一律要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订在《教师职务考核档案》中的相应位置。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资格审查后原件一律返回,其它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相关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齐全、准确无误、手续完备。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有关单位报卷的同时,报送《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录入系统》电子文档。
(四)开展学历认证工作。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s.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申报人员需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证明。
(五)加强对证书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上述获奖证书等必须经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过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相关部门备案的获奖证书等均不得在考核、评审中予以承认。
四、评聘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例会制度和管理程序。由获政府津贴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特级教师;国家、省级骨干教师;国家、省、市优秀教师;具有高级教师资格的优秀教师等组建评委库,每年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当年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新增评委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年。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
(二)评审期间需实行全封闭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经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
(三)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数额、申报人员民主测评排序、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发表论文、获奖情况、主持及参加科研立项等情况。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凡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有问题者,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评审通过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四)严格规范评审制度。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都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评选结果由评委会审定。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评审会例会期间须邀请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评委评审结果无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的,不予核准。
(五)规范推荐程序,严禁各级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滥用行政权利干预教师职称推荐、评选工作。
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到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
(一)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考核聘任制度。各单位要继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要加强聘后管理,用人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任程序,加强聘后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要结合绩效工资改革,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解聘或低聘。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的单位或无考核结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翌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任现职以来1学年的教师职务考核优秀。
(二)首次聘用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用。
(三)聘用工作应在本年度内进行,凡上一年度取得资格证书、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取得资格时间为依据聘用。
(四)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逐级聘用,聘用上一层级须在下一层级聘用满两年以上,在同一层级内聘用上一等级须在下一等级聘用满2年以上。
(五)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半年的人员,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严格控制三类人员转岗聘用,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允许转岗聘用。
(六)严格审查工勤技能人员转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条件,学历证书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工勤技能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最高聘用到十二级,获得工人技师资格的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可聘用到十级。
(七)凡经有关政策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用时参照同等级别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最低年限进行备案。
(八)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继续把师德考核作为评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师德师风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中小学教师须自觉遵守《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和《鞍山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对参与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人员,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将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鞍教发〔2008〕130号)进行处罚,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4、不服从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任岗位职责、教学严重失职的,不能申报上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