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鞍山一中学校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策划、设计和导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s,简称VI),有利于提升鞍山一中鲜明的公众形象,塑造鞍山一中品牌,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第三条 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在使用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六条 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元素系统和应用设计系统两大体系。基本元素系统包括校徽、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辅助色、辅助图形、校旗等规范;应用设计系统是基本元素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七条 鞍山一中校徽是以内外两个同心圆构成,外圈上部为英文校名“ANSHAN NO.1 HIGH SCHOOL”,下部为中文校名简称“鞍山一中”,校名中间嵌入“1923”,寓意鞍山一中1923年建校。内圈背景为蓝色,中间是白色的变体行书的一横一竖,组合成“一中”。整个校徽为圆形稳定而又不失中规中矩的感觉,体现了严肃与活泼共存,历史与创新同在。
第八条 鞍山一中中文校名专用标准字体采用了郭沫若的题字字体,书风宽博、遒厚、清逸、古雅,充分体现着高中学校的特性。英文校名标准字体是Iskoola Pota。学校明确了中英文校名组合等使用规范。
第九条 鞍山一中标准色是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增强学校可识别性特定的专用色彩。在学校对外形象的传达中,标准色具有独特的个性,它是学校的象征。鞍山一中标准色为“景泰蓝色”(C80M45Y30K45)、“碧绿色”(C75M20Y40K10)、“橘黄色”(C0M40Y90K0),分别象征着鞍山一中的智慧、活力与收获。
学校辅助色是衬托表现学校标准色彩、补充学校象征意念、增强学校活力多种色彩的表现。在实际的设计应用过程中,在充分使用标准色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环境的需要,本着协调性原则灵活使用学校辅助色。鞍山一中辅助色为“人文灰”(C27M20Y21K2)、“芥子色”(C35M31Y75K18)、“黑色”(C63M52Y51K100),分别象征鞍山一中的人文、诚朴与庄重的风格。
第十条 鞍山一中标志形象的辅助图形是各种变化了的“祥云”图案。在实际的设计应用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的设计传达场合出现。
第十一条 鞍山一中校旗的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景泰蓝色”、“红色”或“白色”,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及中英文组合校名。我校校旗的规格有四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1号旗尺寸为2880mm*1920mm,
2号旗尺寸为2400mm*1600mm,
3号旗尺寸为1920mm*1280mm,
4号旗尺寸为1440mm*960mm。
第十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六类:
1.办公用品类。主要包括名片、档案袋、文件夹、便签、传真纸、文具、信封、信纸、封皮套等。
2.事务用品类。主要包括校旗、桌旗、庆典旗、校徽、校园卡、荣誉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等。
3.会务系统类。主要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邀请函、胸卡、桌牌、手提袋、纸杯等。
4.环境系统类。主要包括学校标志牌、建筑物标志牌、科室指示牌、功能指示牌、校园导引牌、道路指示牌、提示牌、门腰线、导视系统、上墙展板、公告栏等。
5.物品外观系统类。主要包括服饰、雨伞等。
6.其他类。其他需要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详见学校主页“一中VI标识”。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鞍山一中视觉识别系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宣传、推广、应用和监管等工作,确保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有效实施和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广应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1.审核编印《鞍山是第一中学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以下简称“VIS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2.制作和管理视觉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部门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保证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的规范性、统一性;
3.代表学校统一设计制作学校宣传品等事务物品,并负责登记、审核并授权相关物品的市场开发与经营服务;
4.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护,监管并纠正校内外违规或侵权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
5.承担与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位负责人为本部门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部门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个人应自觉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觉接受、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制作不得随心所欲、粗制滥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等。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以及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时必须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
对于已有的不符合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标准、规范的标志和物品,应逐步废止、撤除。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个人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若《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没有示例,应当遵守基本元素系统的规定,并须报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的,学校办公室有权要求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学校校名或标志,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校办公室申请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鞍山一中校名或标志的商品。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识别系统,由共青团鞍山一中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教工组织及教工社团设计其视觉识别系统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应用、使用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授权非法使用鞍山一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